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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的通告

来源: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:2018-06-15 05:21
YXDR-2018-000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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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的通告
岳云政通〔2018〕4号

  为防治大气污染,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,改善城乡生态环境,保障人民群众健康,维护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  一、区域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(含水稻、油菜、棉花、玉米、小麦等)秸秆、垃圾(含枯枝落叶、生活垃圾等)。
  二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或垃圾的,由农业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,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。同时,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或垃圾行为予以曝光。
  三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或垃圾,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或垃圾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四、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或垃圾行为应进行劝阻、制止。对不听劝阻,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处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  五、实行“区级领导联镇(街道、中心)、镇干部联村、村组干部包户”的网格化管理责任机制,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,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,确保农作物秸秆、垃圾禁烧工作无死角。
  六、各镇人民政府、长岭街道办事处、松杨湖港区便民服务中心对禁止秸秆、垃圾露天焚烧工作负主体责任,在农作物收获期要派专人联村包组,开展宣传、巡查、劝阻等工作。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秸秆或垃圾焚烧产生严重后果的,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  七、各村(社区)对禁止秸秆、垃圾露天焚烧工作负具体责任,负责落实宣传、发动、检查等各项工作职责,确保居民对禁止秸秆、垃圾露天焚烧知晓率达到100%,并加强引导、巡查、劝阻,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镇(街道、中心)。
  八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、垃圾行为进行举报。举报电话:18173049422。
 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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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6月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