YXDR-2018-00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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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严禁在松杨湖养殖捕捞水产品的通告
岳云政通〔2018〕2号
松杨湖属国有湖泊,是我区重要的蓄洪调蓄湖,由于存在历史存量污染,区人民政府曾多次明令禁止在松杨湖进行围湖养殖与捕捞水产品,2017年对湖中的矮围、网围进行了全面整治,但沿湖少数村民置政府禁令和群众生命健康于不顾,仍然强行在该湖围养,存在将污染水产品上市销售的现象,影响了防洪安全和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。
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,确保我区汛期防洪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有关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松杨湖水域范围为:东接云溪镇洗马塘社区,南抵云溪镇东风村北横堤,西至长江北尾闸,北与陆城镇的基隆村、枫桥湖村接壤,共有水面8600亩。
二、禁止在松杨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矮围、网围和围湖筑坝。对在松杨湖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障碍物的,按照谁设障、谁清除的原则,由云溪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;逾期不清除的,由云溪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,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。
三、禁止在松杨湖污水水域内养殖、捕捞水产品。凡不听劝阻,违法在松杨湖污水水域内养殖水产品,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水产品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四、凡在松杨湖湖内插放捕捞设施的,必须自行彻底清除;未按要求清除的,将依法强制清除,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。
五、沿湖各镇(街道、中心)及区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监管执法,加强对沿湖群众的宣传教育,引导群众积极支持、配合搞好松杨湖综合治理工作。
六、凡阻挠执法人员和其他治理人员正常工作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和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处理。
七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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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4月10日